18611418853(北方)
13855515711(南方)
馬鞍山市人民政府4月19日印發《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規定》,規定將于2024年5月20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各類住宅的機動車地面停車泊位數不得超過住宅總套數的10%;教育類、醫療類、工業類、科研類、特殊公共建筑(泵房、污水處理廠、變電站等)配套辦公管理用房類可根據具體條件合理設置機動車地面停車泊位數;其他建筑的機動車地面停車泊位數占比原則上不得超過配建總泊位數的20%。
建筑物需設置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的,一類區各類建筑機械停車泊位數不得超過配建機動車停車總泊位數的80%,二類區各類建筑機械停車泊位數不得超過配建機動車停車總泊位數的70%。影劇院、展覽館、體育場館等人流、車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新建住宅不得配建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
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應充分預留機動車充電設施布置空間。新建公共建筑應按照不低于配建機動車停車總泊位數的35%建設充電設施;新建住宅停車設施應全部預留充電設施的建設安裝條件和用電容量,原則上按照不低于配建機動車停車總泊位數的30%建設充電設施。新建人防停車設施參照上述標準同步預留、建設充電設施。
商品房、安置房面積不到90平方米的最低配建0.9車位/戶,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之間的最低1.2車位/戶。行政辦公擁有執法、服務窗口的單位一類區最低配建1.5車位/100㎡建筑面積,二類區最低配建2.0車位/100㎡建筑面積。商務辦公一類區最低配建1.0車位/100㎡建筑面積,二類區最低配建1.2車位/100㎡建筑面積。綜合醫院、??漆t院最低配建1.4車位/100㎡建筑面積。